無形資產評估
無線資產評估的目的一般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拍賣、質押、訴訟、損失賠償、財務報告、納稅等,無形資產評估相關準則也規定在無形資產評估業務中評估機構要明確無形資產評估委托方的評估目的
相比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常為含有經濟利益的智力成果,是由法律或者契約所賦予的一種財產權,可以與有形財產一樣在現實的商業交易中形成紛繁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無形資產評估目的是委托方基于將要進行的商業交易等經濟行為而提出的需要對無形資產價值估算服務的要求,無形資產評估結論僅對評估報告中披露的唯一評估目的有效。無形資產評估目的決定了選取的價值類型,進而影響具體無形資產評估方法的選取。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在開展評估業務時應當向委托方及相關當事方充分了解相關經濟行為以及未來如何使用評估報告,這樣方能正確把握評估目的,恰當選擇價值類型及評估方法,滿足相關經濟行為的需要。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國資委令第12號),可能涉及無形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有對外投資、轉讓、償還債務、涉訟以及收購、接受非國有單位以無形資產出資、抵債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規定,當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或者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時,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應當進行相應的無形資產評估或者知識產權評估。
《企業會計準則》 也提出了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無形資產評估要求。《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要求,對本身不存在活躍市場、也無同類或者類似資產活躍市場的無形資產,應當運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要求,對無形資產及商譽進行減值測試,原則上應當及時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所要求的無形資產估值和計量,通常由企業委托專門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完成。2007年11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了《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試行)》 ,對該類無形資產評估業務進行了規范。
企業可以以無形資產質押融資,也可以授權其他企業許可使用本企業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有時稅務管理部門也會要求企業核定無形資產價值應納稅額。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企業可能需要以質押、納稅等目的對涉及的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以供有關部門決策或辦理相關手續。
特別是目前各地推行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就是要求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經知識產權評估后向銀行申請融資的,知識產權質押物的價值通過專業的知識產權評估事務所對質押物的時點價值進行客觀的評估,為質押類業務提供價值參考。對于質押物的范圍來說通常是指商標權及專利權。具體來講,商標質押范圍包括:企業質押商標及其相同或近似類別的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專利權質押包括:出質人(專利權人)在質押期限范圍內的無權屬糾紛的專利權。金融機構根據商標或專利的知識產權評估價值作為確定質押貸款的授信額度的參考,質押率通常規定不超過質押物時點價值的50%,在實際造作中受行業、地區及風險控制等諸多因素影響與限制,一般為10%—50%之間,質押率在20%-30%的居多。